(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223号原告宁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瑞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