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春阳与吉林省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阳,吉林省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468-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阳,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农安县人民法院的(2013)吉农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款,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安镇大兴花园小区4栋1层12门门市房,面积95.72平方米,房产证号:N.0111138**号(即原查封裁定开安镇大兴花园6号楼东侧边把头第一间门市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