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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冯文泽申请杜春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泽,杜春蓉,邓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冯文泽,男,汉族,四川省西充县同德乡香炉山村7组10号居民。被执行人杜春蓉,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和平街28号1单元401号居民。被执行人邓勇军,男,汉族,四川省大英县卓筒井镇为干屏村4社57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杜春蓉、邓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春蓉、邓勇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春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南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