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葛二臻与赵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二臻,赵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葛二臻,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威,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关于葛二臻与赵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葛二臻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二臻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茜审判员 程庆民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