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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李雄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李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负责人:涂政达。被执行人:李雄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雄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3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明洲审 判 员  张贵生代理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泽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