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琚支良与平顺县青羊镇郭和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支良,平顺县青羊镇郭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琚支良,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郭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琚晚平,系该村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郭和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琚支良耕地补偿款11821.5元、青苗补偿费1000元,共计12821.5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执字第2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任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