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立荣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安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立荣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永安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0086号申请人北京立荣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9层901室。法定代表人李阿朋,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永安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2号16号楼1608。北京立荣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安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通民初字第1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立荣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北京永安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租金、押金等款项。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北京永安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海宁谈话。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永安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款项不足以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永安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永安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城乡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立荣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北京永安恒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有效财产信息。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寒军审判员 崔鸿伟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冀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