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特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华宇泰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馨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华宇泰聚科技有限公司,张馨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特字第3387号申请人北京华宇泰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9层941。法定代表人席党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馨文,女,1989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玉霞(张馨文之母),1965年7月20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华宇泰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泰聚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63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终结。2015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北京华宇泰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馨文二○一四年十月工资差额三千八百二十九元八角三分;二、北京华宇泰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馨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千六百元;三、驳回张馨文的其他申请请求。华宇泰聚公司不服上述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其主要理由为: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华宇泰聚公司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并非仲裁委认定的未举证。法律规定单独的证人证言不予采纳,但如果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证人证言应该予以认定。张馨文表示同意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宇泰聚公司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的第一项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符,故此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认定的事实,所作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故华宇泰聚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第二项理由亦不成立。综上所述,华宇泰聚公司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华宇泰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15)第638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华宇泰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