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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丙勤与鹤壁市诚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仝松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勤,鹤壁市诚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仝松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王丙勤,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鹤壁市诚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利芬,公司经理。被告仝松杰,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勤与被告鹤壁市诚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仝松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丙勤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王丙勤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王丙勤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