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丙勤与鹤壁市诚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仝松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勤,鹤壁市诚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仝松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王丙勤,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鹤壁市诚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利芬,公司经理。被告仝松杰,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勤与被告鹤壁市诚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仝松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丙勤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王丙勤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王丙勤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