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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树平与郑义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平,郑义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孙树平,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成贵,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安绍先,工人,特别授权。被告:郑义然,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沛然,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凤凰春城凤栖园门市46号。法定代表人:高春艳,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树平诉被告郑义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13年4月29日12时许,被告郑义然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唐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臼窝派出所路段,撞击前方顺行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孙树平,致孙树平受伤,车辆损坏,此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义然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树平无责任。被告郑义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当日,原告到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34天。原告之伤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原告损伤未达到伤残评定标准,误工损失日为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前一日止,应为548天,开支鉴定费14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对此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之伤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孙树平伤后误工期评定为180天,被告保险公司开支鉴定费4000元。因此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2809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误工费19800元、护理费374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54714.71元。被告郑义然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赔偿原告孙树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3000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履行;二、被告郑义然赔偿原告孙树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19500元,扣除被告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000元,下余4500元,于2015年5月19日前履行(已清);三、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437元,原告孙树平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