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那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与黄文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黄文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志学,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国华,该分公司职员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龙泉街。被告黄文甲,在那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诉被告黄文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以其他原因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覃国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