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新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德民初字第2062号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新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郑丁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委托代理人李雅玲。被告郑新露,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新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