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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发送机关:秘密等级:打印份数:附件:(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108号年月日封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又名“小文”,女,身份证号码:×××0768,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枝江人,家住枝江市,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吸毒人员黄某联系被告人黎某购买毒品冰毒,因黎某当时没有毒品,于是打电话给一名叫“阿某甲”的男子(另案处理),要求“阿某甲”送毒品过来。黎某联系好“阿某甲”之后,其带黄某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树林休闲会所对面马路找到“阿某甲”,向“阿某甲”拿了一小包毒品冰毒交给黄某并告诉黄某该毒品价格为人民币200元,因黎某之前欠黄某人民币500元,黄某要求黎某代为支付该200元毒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黎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确认的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下旬某日晚上,被告人黎某带一小包毒品冰毒来到吸毒人员黄某的家中,邀请黄某一起吸食毒品,并告诉黄某说其有毒品出卖,以后如果有需要毒品记得向其购买。同年8月20日,黄某联系黎某要求购买毒品,因黎某当时没有毒品,遂打电话给一名叫“阿某甲”的男子(另案处理),要求“阿某甲”送毒品过来。随后,黎某带黄某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树林休闲会所对面马路与“阿某甲”碰面,向“阿某甲”拿了一小包毒品冰毒交给黄某并告诉黄某该包毒品价格为200元,因黎某之前从黄某处借了500元钱,黄某要求黎某代为支付该200元毒资。2014年8月22日,黄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根据黄某提供的线索,在红树林休闲会所后面的出租屋603房将被告人黎某抓获,现场缴获黎某持有的吸毒工具一批及手机二台。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吸毒工具吸管、锡纸及手机二台,证实被告人黎某是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二台。(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吸毒人员黄某的交代掌握被告人黎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并根据黄某提供的情报将被告人黎某抓获。2、身份证明资料,证实被告人黎某于1980年3月26日出生,无犯罪前科记录。3、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出具说明未能找到黎某交代的涉案人“阿某甲”。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某于2014年8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抓获,经尿检对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呈阳性反应,证明其吸食冰毒的事实。(三)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小文到其家说带了一个货(冰毒)过来,大约有1克,值款150元,说请其玩,在其吸食了毒品以后,小文跟其说她现在有货卖,有需要就找她买。8月20日,其打电话联系小文购买毒品,她说没有现货,叫其跟她一起去拿货。然后小文带其到红树林休闲会所对面的马路,当时有一名男子驾驶一辆小车停在路边,其就叫小文帮其向那名男子拿了200元的毒品,小文又向那名男子拿了100元的毒品给自己,那名男子将毒品交给小文后,其跟小文说她还欠其500元,叫她代付了买毒品的钱。(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7月下旬一天晚上,其带1克左右的毒品冰毒到阿某乙的家里,其将那一小包冰毒送给阿某乙吸食,还跟他说以后其做这生意,以后有需要时记得跟其拿货。8月20日,黄某联系其购买毒品,其当时没有毒品,其就联系一名叫阿某甲的男子将毒品冰毒送到开发区红树林休闲会所对面的马路,随后其带黄某去找阿某甲拿货。其向阿某甲拿了200元毒品冰毒给阿某乙,另外其也向阿某甲购买了100元冰毒自己吸食。因其此前欠黄某500元,就没有收黄某该200元毒资,而是从其欠款中予以扣减。(五)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实抓获被告人黎某的现场位于开发区龙潮村七区一巷一出租屋603房,从住房内搜查到黎某持有的吸毒工具一批及作案工具手机二台。2、辨认笔录,证实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黎某和证人黄某相互之间进行了辨认、指认。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居间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的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黎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钟 胜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范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