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侯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1959号原告侯某,女。委托代理人梁龙军,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海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海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