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钟爱秀与程志明、陈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爱秀,程志明,陈金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钟爱秀。委托代理人:钟蔡红。被告:程志明。被告:陈金月。系临安金月纸品厂的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爱秀诉被告程志明、陈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爱秀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志明、陈金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爱秀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爱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8元,减半收取29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9元,合计4943元,由原告钟爱秀负担。审判员 张成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