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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1诉被告付某某2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285号原告付某某1,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2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被告付某某2,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8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1诉被告付某某2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1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1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徐自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