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委托代理人:刘国,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XX,男,X岁,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泊里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吴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树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