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勇申请执行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3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法定代表人徐国彰,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勇申请执行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回该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拉特前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乌劳人仲案字(2015)00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