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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秦明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秦明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694号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夏军。委托代理人徐盛。被告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秦明桥。被告秦明桥,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秦明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5.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7.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鹰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