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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中民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进平、张博、张洪兵与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大佛寺村民委员会、巴中市创航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谢仁军、何碧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进平,张博,赵洪兵,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大佛寺村民委员会,巴中市创航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谢仁军,何碧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民管字第1号原告周进平,男。原告张博,男。原告赵洪兵,男。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大佛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太益,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巴中市创航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颜航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谢仁军,男。被告何碧芳,女。本院受理原告周进平、张博、赵洪兵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大佛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佛寺村委会”)、巴中市创航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航投资公司”)、谢仁军、何碧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创航投资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标的没有217万元,扣减相关税费后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不足200万元,故该案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应当由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周进平、张博、赵洪兵及被告谢仁军、何碧芳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且诉讼标的额已超过2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创航投资公司提出原告起诉标的额217万元不成立的问题,只有通过开庭审理程序才能进一步明晰。综上,被告创航投资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巴中市创航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巴中市创航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健宇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