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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坤、杨二师、魏素珍与佟九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杨二师,魏素珍,佟九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王坤。原告杨二师。原告魏素珍。被告佟九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负责人孙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坤、杨二师、魏素珍诉被告佟九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同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在法定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翟鹏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宇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