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述恭与被执行人解移、肥城市德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述恭,解移,肥城市德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异字第12号案外人肥城市桃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宋毅,镇长。申请执行人张述恭,男,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解移,男,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肥城市德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明,经理。被执行人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月海,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述恭与被执行人解移、肥城市德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肥城市桃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桃园镇政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桃园镇政府称,肥城市农业局、财政局对上争取的2014年度山东省现代化农业果蔬项目落户我镇,由被执行人德信公司实施,该项目由省级拨款100万元、市财政配套100万元,现法院扣划的30万元系市财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不是被执行人德信公司的工程款,特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因申请执行人张述恭与被执行人解移、德信公司、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5日,本院依据(2015)肥执字第74-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德信公司在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屯信用社90903060020100032307帐户存款30万元。案外人桃园镇政府提交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为肥城市农业局,时间为2015年5月5日,资金性质为公共财政支出,收款人为被执行人德信公司,帐户为上述帐户,申请金额为40万元。本院认为,对银行存款,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帐户名称判断权利人,被执行人德信公司名下的存款应属该公司的财产,被执行人德信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本院执行该存款的行为合法。案外人桃园镇政府主张所有权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为该存款的权利人,其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各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肥城市桃园镇人民政府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泽祥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张永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秀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