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大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立顺诉被告法库县兴宇养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顺,法库县兴宇养鸡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165号原告罗立顺,男。被告法库县兴宇养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兴宇。原告罗立顺与被告法库县兴宇养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俊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立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立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立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立顺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