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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民一初字第01768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叶天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天柱,刘美娇,刘正昌,陆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叶天柱,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美娇,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正昌(刘振昌),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陆秀琴(陆秀勤),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民一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美娇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