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与冯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冯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49号原告: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座框架式写字楼2201号。法定代表人:刘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于柏,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大厦12层8号。法定代表人:游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于柏,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华,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现住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广东中科天中工业物联网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冯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