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荣伸故意伤害罪,黄荣伸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荣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74号罪犯黄荣伸,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2001)三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66元,并对39294元赔偿款附连带责任。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6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8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3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21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荣伸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2013年2月至5月因担任积委会成员,表现突出各奖1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3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2013、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荣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