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杰申请宣告安志国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杰,安志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民一特字第25号申请人李杰,女,195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委托代理人吴伟时,男,55岁,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被申请人安志国,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申请人李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安志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杰诉称,申请人李杰与被申请人安志国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安志国于2001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与家里无任何联系,可能死在他乡,故申请人李杰诉至法院申请宣告安志国死亡。经查,:安志国,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辽北街,于2001年起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杰与被申请人安志国系母子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8日在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报刊上发出寻找安志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安志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安志国自2001年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讯。当地公安局出具安志国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本院已经发出寻找安志国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士萍审判员 许文静陪审员 闫玉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