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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舟山市东靖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东靖船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7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法定法定代表人:阴海燕。委托代理人:贺浩忠。委托代理人:柴萍萍。被告:舟山市东靖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和平路*号102。法定代表人:陈小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告舟山市东靖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本案诉讼费2887元,减半收取1443.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凌云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周盈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