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钦州名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名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876号原告钦州名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思源街19号广场丽园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归发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炳成,系该公司职员。被告XX昌。本院在原告钦州名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名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名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