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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钦州名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名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876号原告钦州名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思源街19号广场丽园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归发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炳成,系该公司职员。被告XX昌。本院在原告钦州名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名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名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