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民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惠芬与糜松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沈惠芬与被执行人糜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嘉海商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惠芬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99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糜松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建国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