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马建谋与金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谋,金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924号原告马建谋。被告金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谋诉被告金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建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马建谋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