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何幺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幺发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315号罪犯何幺发,男,生于1963年3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应城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服刑。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应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幺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鄂沙洋刑执字第0254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4月14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信息网和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5年4月14日至18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在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兴、书记员汤恋恋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罗明华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何幺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提出罪犯何幺发在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何幺发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幺发自上次裁定减刑至本次减刑已间隔一年以上,在此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表扬、三次记功。因经济困难,2014年12月没收财产10000元只缴纳人民币3000元,赃款已全部退出。认定的依据有:原生效裁判文书、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呈报的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罪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应城市黄滩镇民政办公室、应城市黄滩镇飞跃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零用金账户明细、以及证人吴海飞、万恒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幺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裁定减刑至本次裁定减刑已间隔一年九个月,减刑间隔期已超过一年,依法可以减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鄂高法(2013)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监狱给予罪犯的季度记功、年终评定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可以折算为表扬。一次记功相当于1.5个表扬,一次评定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相当于2个表扬。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获得四次以上行政奖励的,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4个表扬可以减刑六个月,每增加1个表扬,可以多减一至二个月,最高不超过一年。该犯在考核期内已获得3次表扬、3次记功,相当于7.5个表扬,可以依法减刑十个月至十三个月。该犯的没收财产10000元因经济困难只缴纳3000元,其系职务犯,执行机关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已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幺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周永平审判员 卢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志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