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影与刘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影,刘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03号原告:李影。被告:刘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影与被告刘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影负担。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