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浏阳市张坊镇白石村上街村民小组与浏阳市汇森林场、黎征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张坊镇白石村上街村民小组,浏阳市汇森林场,黎征球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浏阳市张坊镇白石村上街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张坊镇白石村上街组。代表人张九昌,组长。委托代理人邹元直,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邹震,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市汇森林场,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张坊镇白石村。代表人王卫文。委托代理人袁治国,男,汉族,农民。系林场职工。委托代理人熊传铭,男,汉族,农民。系林场职工。被告黎征球,男,汉族,农民原告浏阳市张坊镇白石村上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张坊镇白石村上街组)诉被告浏阳市汇森林场、黎征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浏阳市张坊镇白石村上街村民小组诉称,1991年12月26日,原浏阳县木材公司张坊林场(以下简称张坊林场)与原张坊镇冬茅山村上街组(现张坊镇白石村上街组,即原告)就原告耕地1.56亩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后张坊林场改制,将该宗土地整体拍卖给被告浏阳市汇森林场。2014年被告浏阳市汇森林场又将该宗土地转让给被告黎征球。原告系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告浏阳市汇森林场转让土地未经原告同意,且未保障原告的优先受让权,故该土地转让协议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张坊镇白石村上街组与张坊林场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中约定:“征用土地经上级政府批准和甲方付款后,该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由此可见,该土地征用实为土地征收,同时结合原浏阳县人民政府于1989年2月28日发放的单位征(拨)用土地审批(通知)单亦载明的“经批准的土地,其所有权由上街组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足以证明诉争土地现已属国家所有,故原告不是所诉合同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无权主张相应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即原告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浏阳市张坊镇白石村上街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不予收取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如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娜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