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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储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