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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朝阳市鑫海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市鑫海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12号。法定代表人郑淑云,局长。被执行人朝阳市鑫海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二段35号。法定代表人张守孝,经理。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朝阳市鑫海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程(试行)》第128条第(4)项、第130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朝人社监决字(2014)001号行政处理决定由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芳审判员  滕云峰审判员  吕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