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广伟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绍伟,张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孙绍伟,男,1984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张广伟,男,1980年5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广伟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郯东路分理处的存款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清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