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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广伟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绍伟,张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孙绍伟,男,1984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张广伟,男,1980年5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广伟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郯东路分理处的存款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清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