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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三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炳鉴诉被告赵永利、蒋华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鉴,赵永利,蒋华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627号原告周炳鉴,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海龙,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利,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正浩,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鸿,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华平,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侃仁,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苍虎,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炳鉴诉被告赵永利、蒋华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炳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审 判 员  苏 兵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