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将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郑某甲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将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5日被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由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林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先后4次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亦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到林权属将乐县高唐镇楼杉村集体所有的坐落在该村“老虎钳”山场(林业基本图50林班7大班5小班)内砍伐阔叶树。2015年1月4日上午,郑某甲雇请陈某甲驾驶拖拉机将其所砍伐的阔叶树原木装运下山,途经高唐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甲在“老虎钳”山场砍伐阔叶树计19株,计立木材积5.214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于2015年1月6日主动到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伐的上述阔叶树已被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并由将乐县华泰木制品厂收购。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自愿履行生态复绿补植林木2亩。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郑某乙、陈某乙、冯某某、邹某某、傅某某、饶某某的证言,书证有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受刑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投案自首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毛竹山联户经营承包合同》、《毛竹山的承包合同》、《检尺野账》、《将乐县华泰木制品厂进料单》、《砍伐现场示意图》、《扣押清单》,将乐县高唐林业站出具的林权《证明》、《鉴定意见书》,将乐县林业局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非法采伐集体所有林木计立木材积5.214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郑某甲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且能履行生态复绿补植林木,亦属悔罪表现,具有酌性从轻处罚情节。根据郑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所具有的监管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郑某甲适用缓刑。综上,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集体林木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建康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韬本判决书所依据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