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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文素与郝建功、乌云格日勒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素,郝建功,乌云格日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75号申请人李文素,女,48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赛罕区。被申请人郝建功,男住47岁,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乌云格日勒,女,39岁,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14年8月6日,被申请人乌云格日勒向申请人李文素借款400万元,申请人实际支付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90天。被申请人郝建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郝建功、乌云格日勒银行存款26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文素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三、查封担保人李文素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A****号小轿车的产权过户手续。四、冻结担保人石广世所有的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武玉亮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