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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享亨与曹福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司机,现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曹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应县人,无业,现住山西省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温日来审 判 员  郝玉玥人民陪审员  刘青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尚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