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正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美红,女,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尧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8000元,双方纠纷了结。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立群代理审判员 朱 璘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寇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