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伟江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江,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杨伟江。被告XX,年龄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原告诉称,2014年4月10日,被告XX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号轿车行驶至华山一路与原告杨伟江所有的由彭建军驾驶的挂靠交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彭建军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