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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环翠区x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威海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xx村民委员会,威海市xx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威海市环翠区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徐xx,主任。委托代理人陶x,系原告会计。被告威海市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于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环翠区x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威海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340000元,查封被告威海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x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立人民陪审员  于祥滋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