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素诉尚占霞、渠全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素,尚占霞,渠全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27号原告任素,女,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占霞,女,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渠全水,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素诉被告尚占霞、渠全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尚占霞、渠全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素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喜儒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