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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素诉尚占霞、渠全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素,尚占霞,渠全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27号原告任素,女,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占霞,女,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渠全水,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素诉被告尚占霞、渠全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尚占霞、渠全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素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喜儒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