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龙永万诉长治市坤通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孙章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永万,长治市坤通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孙章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龙永万,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晓宏,系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坤通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府后西街中港花苑2号楼5单元。法定代表人孙章魁,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孙章魁,男,194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永万诉被告长治市坤通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孙章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龙永万立案时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长治市坤通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孙章魁,原告亦未在指定日期内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致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因原告龙永万无法提供被告长治市坤通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孙章魁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永万的起诉。诉讼费128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雪萍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李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