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王××。被告吕××,无业。委托代理人张书成,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美,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辰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成、李晓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举行婚礼。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多次离家,晚归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置之不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还有感情,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还能共同生活。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3月1日开始分居。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作为原告应慎重对待离婚问题,被告更应主动加强与原告进行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家庭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