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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刑一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喜华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喜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刑一终字第7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喜华,无业。2012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0日被湖口县公安局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经湖口县人民法院决定,由湖口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斌,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喜华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喜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喜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周 炜审判员 江薇薇审判员 刘选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