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伊磊与王贵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伊磊,王贵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卢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张伊磊(曾用名王磊),农民。被申请人王贵彬,农民。申请人张伊磊称,被申请人王贵彬系申请人张伊磊的父亲。2006年11月5日被申请人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贵彬死亡。经查,王贵彬,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双望镇小彭庄村,与申请人张伊磊系父女关系,王贵彬父母已故、离异、无其他子女。王贵彬于2006年11月5日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杳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4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王贵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王贵彬依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贵彬自2006年11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张伊磊请求宣告王贵彬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贵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