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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执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向东等人与涞水波峰中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东,安学庆,赵秀荣,李安妮,涞水波峰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李向东,男,1977年生,汉族,住涞水县。申请执行人安学庆,男,1936年生,汉族,住涞水县。申请执行人赵秀荣,女,1936年生,汉族,住涞水县。申请执行人李安妮,女,2003年生,汉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涞水波峰中学法定代表人:李春波,职务:校长住所地:涞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涞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涞水波峰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涞水波峰中学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涞水波峰中学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的存款1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账户名称为涞水县人民法院,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涵 关注公众号“”